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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以及银行等有关单位:
为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增信放大作用,激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云南省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2022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增信放大作用,激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根据《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46号)、《 必威体育app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及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对合作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每年安排资金规模控制在10000万元以内。补偿对象为合作金融机构,资金按“谁发生损失,谁获得补偿”拨付。
第三条 本办法的科技型企业包括,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以及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各类科技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贷款(以下简称科技贷款)人应为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运作遵循“独立审贷、市场运作、风险共担、以损定补”原则。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核定的风险补偿资金编入省科技厅年度部门预算,报经审批后下年度拨付。
第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为风险补偿资金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为风险补偿资金业务指导部门。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一)公开征集、择优确定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金融机构。
(二)与省财政厅共同确定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
(三)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年度风险补偿资金额度。
(四)根据实施情况,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五)编制风险补偿资金年度部门预算,组织资金拨付。
(六)组织开展风险补偿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与省科技厅共同确定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
(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的审批、安排和拨付,并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部门开展资金绩效管理。
第八条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科技厅做好合作金融机构选择及动态调整工作。
(二)加强信贷政策管理,推动完善全省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强化监督监测,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相关领域支持力度。
(三)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使用,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等实体经济信贷投放。
第九条 云南银保监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科技厅做好合作金融机构选择及动态调整工作。
(二)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金融服务。
第三章 金融机构合作方式、基本条件及职责
第十条 省科技厅公开征集,择优选择,按“一行(一企)一策”方式与拟合作金融机构确定合作关系。有合作意向的银行及与银行合作的融资担保、保险、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向省科技厅提出合作申请及具体方案。
第十一条 合作基本条件及职责
(一)合作银行应具备完善的科技贷款管理体制,创新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二)合作银行应优化科技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提高科技贷款审批效率。
(三)合作银行应建立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科技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科技贷款相关数据及报告,对科技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四)合作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等有关规定,确保科技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五)合作银行应牵头负责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贷款项目管理。风险补偿资金项下发生不良贷款时,合作银行牵头负责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并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清收工作。
(六)合作金融机构应配合风险补偿资金主管部门开展对贷后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调查。
(七)合作金融机构应配合风险补偿资金主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贷款项目实行备案制。经省科技厅与合作金融机构互认的贷款项目方能列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贷款项目来源包括:科技型企业自荐、合作金融机构推荐。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项下单个科技型企业贷款年度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含),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含)。与重大科技项目相关的贷款超出上述范围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合作银行牵头,向省科技厅报送支持方案。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应遵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按贷后管理要求,加强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贷款项目的贷后管理,对列为不良贷款的贷款企业,应按照贷款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良贷款清收和追偿,不得因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而弱化应尽的贷后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项下单笔贷款分类为关注类时,合作银行应及时书面通知省科技厅。单笔贷款列为不良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履行尽职催收程序仍逾期未还款时,合作银行牵头,向省科技厅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同时按照贷款合同依法对贷款企业和连带责任人进行全额追偿。
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获得风险补偿资金后,合作银行应加强追偿工作,全额承担不良贷款清收追偿责任,包括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应单笔核算,专款专用,禁止覆盖其他贷款损失。合作金融机构年度风险补偿资金额度不结转。同一贷款企业同一笔贷款损失不得同时申请获得省级其他同类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合作银行获得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中有关贷款风险补助的,不与本办法风险补偿资金形成重复支持。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申报基本流程
(一)贷款项目符合第十六条申请条件的,合作银行于每年7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贷款项目材料、贷款逾期证明材料、催收证明材料等。
(二)省科技厅组织评审。依据评审结论,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流程,将合作银行申请的风险补偿资金编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按不高于单笔贷款本金损失金额的50%承担,对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按不高于单笔贷款本金损失金额的70%承担。上述两项风险补偿资金承担限额以合作银行确认为不良贷款时点时,当年度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资金额度为限。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补偿比例在合作方案、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二十一条 在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环节,合作金融机构暂无法确定贷款本金最终损失额度的,按以下标准先行申请,确认贷款本金损失时再清算前期已补偿额度之间差额:
(一)单笔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标准为不高于单笔贷款逾期本金损失金额的50%。
(二)高新技术企业单笔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标准为不高于单笔贷款逾期本金损失金额的70%。
(三)上述两项风险补偿资金申报限额以合作银行确认为不良贷款时点时,当年度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资金额度为限。
第二十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对已补偿的贷款损失后又收回的部分,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省科技厅,扣除所欠利息、罚息、担保费及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合理费用后,剩余部分按风险补偿资金约定的补偿比例返还国库,并提供合理费用单证。返还部分可用于增加当年度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资金额度。
合作结束后收回的资金,原合作金融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省科技厅,按上述方式核算并返还国库。
第二十三条 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核销风险补偿资金项下的不良贷款时,应向省科技厅提交相关法定核销凭据。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权利,清收所得扣除所欠担保费以及清收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后,剩余部分按风险补偿资金约定的补偿比例返还国库。返还部分可用于增加当年度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资金额度。
合作结束后收回的资金,原合作金融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省科技厅,按上述方式核算并返还国库。
第二十四条 合作期满不再合作或提前终止合作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应配合省科技厅,对合作期间发生的业务进行核查,明确合作结束后风险补偿资金还应承担的责任及应收回的已补偿风险补偿资金预计额度等。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贷款项目设置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当年度风险补偿资金项下不良贷款额度占贷款规模一定比例时,合作金融机构采取自查、中止等方式控制当年贷款风险,并将有关整改情况报省科技厅。必要时,省科技厅将有关情况通报云南银保监局。
第二十六条 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池产生的利息计入风险补偿资金池。已补偿的贷款损失又收回部分,扣除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合理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约定的补偿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风险补偿资金池项下的贷款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及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与合作金融机构在合作期间,按照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风险补偿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合作金融机构依据合作方案、协议,对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贷款项目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贷款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及评价,重点围绕贷款规模、科技型小微企业户数、贷款综合成本、贷款项目管理规范性、风险防控、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清收履职情况以及社会满意度等指标进行管理及评价。
省科技厅按需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确定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应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相关部门对贷款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在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相关责任主体实行信用约束和惩戒。省财政厅对贷款企业、合作金融机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风险补偿资金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在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过程中,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存在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科资发〔2017〕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