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工信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公告2018年第26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绿色发展,结合我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云南省工业绿色发展,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 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五条 云南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管理本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六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向税务管理部门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由评价机构,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开展评价,《目录》有调整的,以最新发布或调整的为准。
第八条 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独立法人,在资源、环境等相关领域开展评估、评价、技术服务具有1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 在云南省内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 从事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从事资源、环境等相关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财会类初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项目负责人须由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以上专职人员担任,并从事资源、环境等领域相关业务不少于3年;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 近1年承担资源、环境等领域第三方服务业务不少于5项;
(五) 具有完备的评价内部控制程序,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评价工作档案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六) 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七) 信用良好;
(八) 具备开展评价所需的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GPS定位仪、激光测距仪、测厚仪等)。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申报的通知向所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评价机构申报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格式附件2),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合格机构申报材料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价机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 评价机构申请报告;
(二) 单位基本情况;
(三) 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 从事资源、环境和财会等相关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 近1年承担资源、环境等相关行业第三方服务证明材料;
(六) 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并公开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七) 有关管理制度及内控程序;
(八) 非云南省注册的评价机构在云南省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场地证明;
(九) 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单位公章;
(十)信用承诺书;
(十一)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一年内);
(十二)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评价机构申报材料的评审,对通过评审的评价机构在省工信厅官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并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根据评价工作实际需要和评价机构质量管理要求,分批申报、确定和发布,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有效期为2年,评价机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重新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
第十—条 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评价工作量、技术含量按行业类别合理制定并公开评价收费标准。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推荐评价机构名单中自主选择评价机构。
第十四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企业近2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三)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及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四) 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五) 产品标准、生产工艺技术说明及流程图(含固体废物排放点、综合利用点及名称)、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平衡图,含有毒有害工业固体废物的还需提供有毒有害元素平衡图;
(六)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 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八) 评价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及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需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要求;
(三)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四)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确;
(六)企业1年之内是否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
(七)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如资源综合利用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是否产生二次污染等)。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被评价企业出具评价报告(格式附件3),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与评价工作全过程相应的评价工作档案。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应当保守被评价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工作季度终了后10日前完成上季度评价报告,并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企业所在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纸质材料1份和评价报告扫描件,纸质材料由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留存);县级工信部门在季度后20日前将评价报告扫描件和评价情况汇总表(格式附件4)报至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各评价结果汇总表汇总后在评价工作季度后25日前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在官网公布全省评价结果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区县、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逾期上报的,将列人下一季度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评价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全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对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每年对评价机构进行一次抽查。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评价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从推荐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在发布网站予以公告:
(一) 申请列人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 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或将评价的全部或部分评价工作外包的;
(三) 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或评价工作质量低劣的;
(四) 不接受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报送评价报告、评价结果汇总表和年度工作报告的;
(五) 未能正常开展评价工作2年以上的;
(六) 未按档案管理规定建立评价工作全
过程档案的;
(七)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二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逐步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安排,将当地评价机构、被评价企业和相关评价结果信息纳入信息管理系统中。
第二十三条 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内评价报告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于次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和业绩报告,上报企业所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于次年2月底前将评价机构工作总结和业绩报告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不能解决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