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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要求,现将“十三五”期间各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经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3259.6万立方米,其中,按照采伐类型分,主伐1597.5万立方米、抚育采伐880.6万立方米、低产低效林改造采伐220.3万立方米、更新采伐180.1万立方米、其他采伐381.1万立方米;按照森林类别分,公益林采伐557.8万立方米、商品林采伐2701.8万立方米;按照森林起源分,天然林采伐1069.3万立方米、人工林采伐2190.3万立方米。本次下达限额是我省“十三五”期间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采伐限额要分解落实到限额编制单位,各州、市、县、区不得截留,不同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单位各类型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公路、铁路、农垦等部门经营的森林,统一纳入以上采伐限额管理,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按照程序上报国务院批准;发生一般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在省级备用限额中统筹解决。
二、强化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我省是森林资源大省和全国林业重点省份之一,依法实施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对建设“森林云南”、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十三五”时期是我省加快推进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关键阶段,各级政府作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必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坚持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并举;要按照森林资源“双增”目标,建立和完善本地“十三五”期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保障投入,强化措施,依法监管,对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森林资源消耗和天然林保护情况实行年度综合检查考核,确保全省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双提高”。
三、稳步推进采伐管理改革创新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稳步推进森林资源管理改革创新。要突出保护好天然林,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在国家未下达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限额和明确有关政策之前,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确保停伐政策落实到位。要进一步放活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扩大和提高人工林发展利用的规模与水平,为林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保障。要进一步简化优化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切实提高农村烧材、自用材的办证率,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要坚持采伐公示制度,全面推行集体林采伐简易作业设计,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服务水平,国有林采伐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采伐作业设计。
四、积极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抓好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县级采伐管理试点,不断完善采伐限额管理办法和机制。国有林的森林经营方案由所属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要大力推动和指导集体林场、乡镇或行政村、林业合作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等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利用森林资源,优化森林结构,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加快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
五、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经常性检查与年度专项检查。各地采伐限额年度执行结果与专项检查情况须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对天然林停伐政策执行不到位、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等行为,以及因人为因素引发特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省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措施,加大对各地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力度。各地要层层做好政策宣传与学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支持保护和科学利用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
附件:云南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表(详见源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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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