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化必威体育,方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修订《实施办法》背景、意义、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修订《实施办法》的背景
2021年2月15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条例》,加强粮食收购事中事后监管和政策性粮食管理,敦促粮食经营者认真履行质量安全义务,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切实维护好我省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省粮食和储备局通过走访调研、书面征求、网络征集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2021年7月2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订《实施办法》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粮食安全这根弦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保障粮食安全是涵盖生产、收购、储备、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系统工程,云南作为边疆民族地区和粮食产销平衡区,加强粮食流通管理至关重要。《条例》在系统总结实践做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粮食流通管理中成熟的政策制度法治化,充分体现了粮食流通现代治理的时代特征,对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粮食流通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引领、保障和推动作用。修订《实施办法》,对规范我省粮食经营活动,充分保护我省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云南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由原35条修订为39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体现出监督管理职责更明确、政策性粮食经营更规范、粮食质量监管更严格、节粮减损措施更有力、“放管服”改革更深入的特点。
一是管理体制的变化。《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关于粮食安全要实行党政同责、“米袋子”省长要负责、书记也要负责的最新讲话要求,第一次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施办法》依据《条例》的修订,明确规定各州、市、县、区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各级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二是管制方式的变化。《条例》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强化了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强化了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检查手段。《实施办法》依据《条例》的修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的基础上,明确了粮食收购企业向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要求,强化了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以及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手段,建立粮食流通信用监管制度,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粮食流通的有效监管建构了一种新的管制模式。
三是监管内容的变化。《实施办法》依据《条例》的修订,完善了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确保政策性粮食管理规范,充分发挥确保粮食安全的“压舱石”作用;加强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规定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环节应当进行质量安全检验,从源头确保“舌尖上的安全”;规定在粮食储存、运输等环节减少损耗浪费的权利义务,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细化规定了粮食流通的禁止性行为,补上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短板,为严肃查处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提供了制度依据和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