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为了主动适应我省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省司法厅组织开展了涉及民法典、疫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外商投资、优化营商环境等领域省政府规章的专项清理工作。在专项清理成果的基础上,省司法厅起草了决定草案,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采取上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决定草案报批稿。2021年6月21日,第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决定的公布施行将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优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环境发挥重要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废止下列7件规章
1.《云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实施细则》
废止理由:该规章主要立法依据《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已经被废止,主要内容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涵盖。
2.《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废止理由:该规章主要内容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冲突,已不适应当前改革发展需要。
3.《云南省专利行政执法规定》
废止理由:该规章主要内容已经被《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涵盖。
4.《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废止理由:该规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不一致,且主要内容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涵盖。
5.《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废止理由:该规章主要内容已经被新修订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涵盖。
6.《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废止理由:该规章与《云南省各类开发区优化提升总体方案》(云委〔2020〕287号)不一致,不适应当前改革发展需要。
7.《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
废止理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制度。鉴于木材运输许可制度为该规章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上位法取消该许可后,应当予以废止。
(二)修改下列6件规章
1.《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
修改理由:一是相关上位法没有对价格监测单位进行罚款的相关规定,且对价格监测单位进行处罚没有现实可操作性;二是与《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九条表述不一致。
2.《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修改理由:一是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的有关要求,国家和我省已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税务机关;二是根据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名称作相应修改。
3.《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修改理由: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的有关要求,国家和我省对建设项目的取水审批权限进行了下放。
4.《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修改理由: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对工程决算竣工验收前审查和造价软件鉴定等两项内容予以删除。
5.《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修改理由:一是国务院新修改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已删除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合格相关规定;二是根据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名称作相应修改。
6.《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
修改理由:一是与国务院新修改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二是根据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名称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