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公民的出入境通行证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提出申请:(1)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2)由本人提出申请的;(3)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无法证明身份的;(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
二、审批条件
(一)边境旅游一次有效申请的准予批准条件:1.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2.由本人提出申请的;3.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的。
(二)导游多次有效申请的准予批准条件:1.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2.由本人提出申请的;3.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的。
(三)边境贸易一次有效申请的准予批准条件:1.户籍在文山州内且年满16周岁从事边境贸易的;2.由本人提出申请的;3.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的。
(四)边境贸易多次有效申请的准予批准条件:1.年满16周岁从事边境贸易的;2.由本人提出申请的;3.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材料目录:居民身份证;小二寸白底证件照(48mm×33mm);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导游证;在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者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三个月一次有效15元/证,一年多次有效50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