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造对象
(一)改造对象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持有残疾人证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
2.中国残联和省残联反馈数据名单内、经核查确实具备改造条件的残疾人家庭;
3.改造需求和意愿强烈,且对家居无障碍设施依赖性强,改造后效果明显。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多重残疾或一户多残家庭。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扩大改造范围。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纳入改造对象范围
1.历年来已享受(或已安排)家庭无障碍(或适老化)改造的;
2.因房屋结构或地理位置等原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
3.本人及家庭确无改造意愿的;
4.残疾人已亡故的;
5.残疾人已嫁入外地或户口已迁出的;
6.残疾人已投靠子女(或亲属)不再返回的;
7.残疾人已入住福利院、养老院、精神病院等不再返回的;
8.残疾人家庭已进行住房拆除重建、异地搬迁安置、危房改造且不再需要进行无障碍改造的;
9.残疾人本身康复情况较好,不再需要改造或对家居无障碍设施依赖不强的。
二、改造项目及内容
根据残疾人类别和居家障碍实际,按照“一户一案”原则,对残疾人家庭房屋基础设施进行有针对性改造,包括添置适量有助于残疾人消除居家障碍的设备和产品,消除或减少残疾人居家障碍,提高其居家生活自主程度和生活质量。
(一)改造内容:重点围绕改厕、改厨和地面硬化等,包括地面平整及坡化、高(低)位灶台(盲人家庭灶台可安装煤气泄漏报警装置)、房门改造、坐便器改造、热水器安(改)装、扶手或抓杆(洗手池扶手、坐便器扶手、淋浴扶手等)、浴凳及其他改善残疾人家居卫生条件的其他设施等。
(二)不得购置与居家无障碍无关的物品或设备设施。